海洋生命科学实验教学中心工作规程

发布者:侯路路发布时间:2018-02-19浏览次数:167

海洋生命科学实验教学中心工作规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原教委《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世界银行贷款“高等教育发展”项目要求和中国海洋大学实验室管理有关文件,结合我学部实验教学的具体情况,对海洋生命科学实验教学中心特制定如下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海洋生命科学实验教学中心的建设和发展需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海洋生命科学实验教学中心是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的实验教学中心,是着重服务于本科学生生物学实验教学的平台。

第三条海洋生命科学实验教学中心,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秉承中国海洋大学“海纳百川、取则行远”的人才培养思想为指导,创造“以学生为本的人文环境,把传授知识、能力培养和素质提高贯穿于实验教学始终”的实验教学理念,使之成为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的基地。

第四条海洋生命科学实验教学中心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使之成为实验内容与学科体系完善、设施良好、装备精良、队伍优秀、教材先进、的现代化开放式海洋生命科学实验教学中心。

第二章任务

第五条承担计划内本科生的实验教学与实习、高等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实验教学、高校师资培训、高新技术企业人员培训、中学生夏令营等不同层次的生物科学相关课程的实验教学。

第六条根据生命科学人才培养的整体方案,建立起具有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人才培养的新体系,在实验内容上以不断改革的教学思想为指导,实验课程设置既有基础实验技术,又有学科发展前沿、知识结构合理的实验内容;在实验项目设置上,按照改革后的实验教学体系重组实验课程,根据人才培养的总体目标,按基本实验、综合实验和研究型实验三个层次组织实验教学;在实验教材建设上,组织专门人员重新编写适合实验教学改革的实验教材、教学大纲、指导用书、编制和引进多媒体教学课件;在实验教学方法上,要采用起符合学生认识规律、调动学生实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发学生实验热情的教学途径和方法。

第七条根据生物学实验教学新体系改革的需要,完成实验室管理体制的改革。

第八条根据实验教学体制改革的需要,制定实验中心的管理制度,确保新的实验教学体系的实施。

第九条建立实验室的开放与管理的运行机制,扩大实验中心的受益面。

第十条完成实验中心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第十一条完成实验中心师资队伍建设,并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和培训方案。

第十二条实现实验中心的现代化管理。实验中心的各种信息、管理制度等均要实行计算机管理,建立信息库、网站,实现管理的规范化、现代化和科学化。

第十三条建立实验教学质量评估评价体系,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四条实验中心应不断进行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建设研究工作,不断总结经验,不断改进。

第三章建设

第十五条实验中心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科建设的总体规划,要充分考虑环境、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的程序,由院、学校和教育部统一管理、全面规划。

第十六条实验中心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实验中心的建设按世行贷款项目、“211 工程和“985”行动计划项目及学校建设规划,在实验设备配备、项目设置、队伍建设方面均应按改革后的教学体系、建设方案和建设目标进行。

第十七条加强实验中心环境条件建设,实验室学生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5 平方米,实现安全环保达标率为100%,真正体现以人为本。

第十八条加强实验课程体系建设,在改善和加强宏观层次实验建设的同时,重点加强细胞水平和分子水平层次实验的建设。

第四章体制

第十九条海洋生命科学实验教学中心,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单独建制。

第二十条海洋生命科学实验教学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下设一名副主任,负责实验中心的全面工作。

第二十一条实验中心成立督学委员会,由学院学术水平高的教授任主任,负责监督和检查实验中心实验教学过程、实验教学计划、教学改革计划的落实情况和对实验中心主任、副主任工作的考核。

第二十二条海洋生命科学实验教学中心下设九个课程实验室、两个开放创新实验室和多个功能实验室。

第二十三条海洋生命科学实验教学中心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

第五章管理

第二十四条海洋生命科学实验教学中心要做好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工作。对实验中心所属各实验室制定管理细则,保证实验室的环境优美、清洁;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五条实验中心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布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六条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执行。并制定具体管理细则。

第二十七条对有毒物品要有专人管理,做到购入、领用和处理详细记录,中心指派专人监督与检查,确保万无一失。

第二十八条实验中心所需要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国家科委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以及各地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规定,进行饲育、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对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经费严格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第三十条实验中心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要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工作业绩和水平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实验中心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要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实验设置、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三十二条要建立实验室中心评估制度。可按照实验室的基本条件、实验室的管理水平、实验室效益、实验教学、实验室特色等方面的要求制定评估指标体系细则,对实验中心各实验室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结果作为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考核的重要因素。

第六章人员

第三十三条实验中心主任要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有很强的敬业精神并具有教授职称的人员担任。

第三十四条实验中心的主任、副主任由院里提名,由学校聘任或任命。

第三十五条实验中心主任要明确岗位职责。

第三十六条实验中心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教学的教师、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要各司其职,同时要做到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十七条实验中心的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实验中心主任根据实验教学改革目标,按照国家和学校对不同专业人员职责的有关条件规定、实施细则和实际工作需要具体确定。

第三十八条实验中心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和岗位的设定等工作,根据实验中心各实验室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业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实验中心人员的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按学校相关的政策执行。

第四十条实验中心要开展实验室工作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实验中心要根据本规程,结合各实验室的情况,制定各项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中国海洋大学海洋生命科学实验教学中心

00年一月一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