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中心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保证中心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和中国海洋大学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关于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通知》(实验室2010-02号)有关规定,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我校教学、科研活动主要涉及第二类、第三类,即可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二、未经允许,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购买、使用、转让、销售、储存、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三、涉及使用易制毒化学吕的单位必须配备易制毒化学品专用存放柜,并确定易制毒专管员,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四、申购流程
1.与本单位易制毒专管员联系,确定具备存放该类物品的条件。
2.与销售单位联系洽谈,确定销售单位必须具备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在公安部门进行备案。
3.与信念单位洽谈成功,签订购销合同。
4.申请人持经所在单位审核的《中国海洋大学易制毒化学品购买申请表》、销售单位的营业执照和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制、购销合同等到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向青岛市公安机关输网上报批手续。
5.青岛市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申请人持公安机关颁发的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到销售单位购买易制毒化学品,并到校保卫处备案。
五、易制毒化学品由各使用单位统一管理,严格落实“五双”制度,即以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本帐、双把锁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
六、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易制毒化学品台账,严格信用和清退制度,剩余的易制毒化学品必须及时清退归还;要经常进行台帐、实物的盘点与核对,确保账实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