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海洋大学
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认定办法》的通知
海大教字〔2013〕132号
全校各单位:
为规范学校本科生创新创业必修学分的管理和认定工作,引导学生积极有序地参加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特制定《中国海洋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办法》,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特此通知。
中国海洋大学
2013年10月25日
中国海洋大学大学生
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本科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的管理和认定工作,引导学生积极有序地参加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创业教育学分是指本科生在校期间通过参加各类科技活动、社会实践、创业训练及实践,取得成效,经审核认定取得的学分。
第三条 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的认定范围
1. 参加学校本科生研究发展计划(OUC—SRDP)、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等学校组织开展的各类创新创业实践项目;
2. 参加经学校认可的各级各类大学生科技竞赛活动;
3. 参与教师科研课题,或开展设计型、研究型实验;
4. 作为正式代表受邀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5. 正式发表论文、文学作品,获得专利或行业资格(技能)证书;
6. 参加创业培训或者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7. 参加社会调查、志愿服务等社会实践活动;
8. 代表学校参加体育比赛或者文艺演出;
9. 经学校认定的其他创新创业实践活动。
第四条 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认定标准
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的认定按照《中国海洋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对应表》(见附件)执行。
第五条 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申请、审核与认定
1. 学校每年集中受理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认定申请。
2. 各教学单位依照有关要求组织学生申报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组织相关教师对学生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和落实,并对资料存档备案。
3. 教务处负责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的最终审核和认定。
4. 参加学校本科生研究发展计划(OUC—SRDP)、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等学校组织开展的各类创新创业实践项目,无须进行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申请,教务处负责根据项目结题情况对项目组成员进行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的认定。
第六条 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的记载与管理
1. 通过审核认定的创新创业教育学分,教务处统一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2. 不同项目的创新创业教育学分据实记载,同一项目获得的创新创业教育学分不能累加,只按照最高项计算。
3. 创新创业教育学分不能替代人才培养方案中其他类课程的学分,已获得其他实践类课程学分的实践活动不能用以进行创新创业学分的申报。
第七条 各教学单位、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为本科生开展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创造条件,切实做好创新创业活动的组织实施、学分申报及审核等各项具体工作。
第八条 在申报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过程中弄虚作假者,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对有关人员和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海洋大学本科生奖励学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