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大学自制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侯路路发布时间:2017-05-02浏览次数:10

中国海洋大学自制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鼓励各单位和老师自主研制、开发设备。为了改善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手段,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促进科学研究,鼓励创新精神,节约经费,学校大力支持自行研制实验设备。为规范自制设备管理,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自制设备须遵从以下原则

(一)自制设备首先要满足教学、科研需要,经济使用并且有市场推广价值;

(二)自制设备要在费用上保证学校受益,即自制设备的最终造价要低于市场同类或类似设备的平均售价并注明“中国海洋大学研制”字样;

(三)自制设备要力求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能够申请专利;

(四)自制设备完成后必须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其使用权和所有权均属学校;

(五)自制设备按照立项申报的程序进行,学校对参与自制实验设备的人员予以一定的奖励。

第二章  自制设备申报程序

第三条  凡是因教学、科研、生产需要,拟自行研制实验设备且研制费用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5万元以内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前向学校主管部门申报,填写《中国大学自制设备项目管理书》,待主管部门批准后再具体组织实施。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自制设备申请,除主管部门组织可行性论证外,还须由主管校长审定批准。

第四条  自制设备申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自制实验设备的目的和必要性;自制实验设备的技术路线、特色之处;是否国际、国内或地区领先,新颖性如何;自制实验设备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同行专家或技术负责人和行政负责人的书面意见;自制设备的预计最终造价以及与同类设备同期市场平均价格的比较;自制实验设备的经费来源及预算(包括原材料费和劳务费);申请金额或自筹经费的落实情况等。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学校主管部门组织可行性论证。

第五条  学校受理和审核批准自制设备申请的主管及相关业务部门有:主管部门为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相关业务部门为教务处、科研处或者其他项目经费资助部门,最终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审核并由主管校长批准。

第三章  设备自制的类型

第六条  配套改动类,即自制实验设备的主体是市场上有售的标准设备,只是标准设备不能完全满足需要,需要在标准设备的基础上增加一些别的设备或配件,或对标准设备作某种改动。

第七条  节约经费类,即市场上有同类设备,但由于太专业或需从国外进口,产生的费用太高,而自制能够节省大量费用。与前两种不同的是,这种类型的设备自制,完全是为了节约经费。

第八条  完全研制类,即自制实验设备是市场上根本就没有的设备,完全是根据实验教学内容或科研所需而研制的设备。

第九条  委托加工类,即属于以上三种类型,但由于条件所限需要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加工制作的设备。

第四章  经费和项目管理

第十条  经费资助的原则。对于配套改动类设备自制,如要购置主体设备,则按标准设备进行采购,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如要自制主体设备,其费用须低于市场平均价格进行预算和资助。其配套和改动部分根据实际需要而预算和资助。对于节约经费类,其费用须低于市场平均价格进行预算和资助。对于完全研制类,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预算和资助。对于委托加工类,先由单位和个人考察市场加工价格,最终由学校决定招标加工或者指定加工。

第十一条  单个项目总资助经费的构成:

1)硬件费,包括元器件、材料等,原则上不低于总经费的80%

2)软件费,包括调研、资料、差旅费等,不得超过5%

3)管理费,用于主管部门项目管理、设备维修、实验室改造等支出占5%

4)研制人员劳务酬金等其他费用,不得超过10%,具体数量根据不同的项目类型、技术含量以及难度等,与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每个自制设备项目必须按期保质保量完成,时间一般为1年。

第十三条  学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自制设备项目的资助额度,由项目单位先提出分类预算和用款计划,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再由项目单位与主管部门签定《中国海洋大学自制设备项目管理书》。

第十四条  批准的项目应有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在校财务处统一建账,项目负责人在允许的额度内使用经费,经财务处报销,做到专款专用、厉行节约,严禁挪作它用。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原则上超支不补。项目完成后,剩余经费还回项目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在自制设备实施前,每个项目的负责人须向学校主管部门提供具体的进度计划和经费分阶段使用计划,主管部门将按进度计划进行过程检查或监督。如中途发生变化(特别是自制设备的用途),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经批准后方可继续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监督与检查。项目启动6个月后,项目主管部门检查项目进展情况。此头6个月内用款一般不得超过总经费的60%。如启动6个月后进展良好,项目继续;如检查显示项目进展不佳,主管部门则终止经费资助。

第五章  结果验收

第十八条  自制实验设备完成后,自制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验收。主管部门须根据申请及时组织专家验收。

第十九条  验收的标准应与申报计划的标准一致,所有参与验收的人员都应在《中国海洋大学自制设备项目管理书》验收部分上签署验收意见。

第二十条  国家或学校资助的自制设备以及经费自筹的自制设备,验收合格后其知识产权属于中国海洋大学,所取得的成果或专利属于职务创新发明。

第二十一条  自制单位凭验收合格报告、自制设备期间购买原材料等的有效发票,到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办理建帐入库等手续,最后到财务处完成报账手续。

第二十二条  对于自筹经费的自制设备项目,验收合格后学校以低于市场平均价格15%—20%的价格购入,完成建帐、报账手续。

第六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三条  完全研制类和配套改动类自制设备经验收合格、达到预期目的,且经费开支清楚、手续完善,学校除承认其工作量外,还可申报学校教学、科研评奖和成果评定,获取适当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于到期未能完成的项目,主管部门将暂时冻结其经费使用权。如因特殊的客观原因而延误,或对遇到的困难能提出令人信服的解决办法,则可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4个月;否则,该项目按验收不合格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于验收不合格或自制设备的性能指标达不到技术要求的项目,主管部门除收回经费本、冻结其经费使用权外,还要对项目负责人进行相应的处罚:1万元到5万元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须向学校写出书面检查,学校扣发其3个月的岗位津贴;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除向学校写出书面检查外,学校还扣发其6个月的岗位津贴;10万元以上的项目,学校除要求其项目负责人书面检查和扣发半年的岗位津贴外,还要对其进行必要的行政处罚,在全校予以通报批评,两年内该项目所在单位不得向学校申请经费购置任何设备。

第二十六条  其它规定。自制设备的保修由该项目研制组负责,材料或零配件成本费一年内从该项目管理费中支出。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执行期间和自制设备一年保修期间不得辞职或调离学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