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中国海洋大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稿)(海大设备字〔2008〕3号)

发布者:侯路路发布时间:2017-07-13浏览次数:450


中国海洋大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稿)

(海大设备字〔2008〕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处置管理,防止污染环境,实现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是指实验室在教学、科研活动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废弃物及其污染物。

  

第二章  管  理

第三条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包括收集、暂存、转移及处理等环节工作。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从各学院收取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并负责暂存以及转运管理工作。各学院负责收集、暂存本单位各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弃物,并负责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转交给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四条  各院(系)必须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的组织体系。各院(系)必须安排相关行政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处置管理工作;各实验室主任或实验室负责人负责本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处置管理工作;同时,各实验室必须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本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暂存与转运等工作。

第五条  院(系)必须明确负责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的各级机构及人员的权力、任务和责任。实验室层必须服从学院层的领导、指导与监督;具体负责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工作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服从实验室主任或实验室负责人的领导、指导与监督;各实验室对进入实验室进行教学或科研活动的人员,必须进行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方面的培训、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  学校实行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责任落实制度,学校与各院(系)之间、学院与各实验室之间、实验室与进入实验室进行教学或科研活动的人员之间,均须签订《中国海洋大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规范化处置责任书》。

第七条 各院(系)应将本单位负责及承担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工作的人员名单及工作职责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人员变更时,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八条 各院(系)必须严格按本办法的规定处置实验室危险废弃物,不得私自处置。对于违规人员,学校将予以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对于因违规操作而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由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三章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与暂存

第九条  产生危险废弃物的实验室应按废弃物类别配备相应的收集容器,容器不能有破损、盖子损坏或其它可能导致废弃物泄漏的隐患。废弃物收集容器应粘贴危险废弃物标签,明显标示其中的废弃物名称、主要成分与性质,并保持清晰可见。

第十条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应严格投放在相应的收集容器中,严禁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与生活垃圾混装。

第十一条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收集容器应存放在符合安全与环保要求的专门房间及室内特定区域,要避免高温、日晒、雨淋,远离火源及生活垃圾。存放危险废弃物的房间应张贴危险废弃物标志、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危险废物储存库房管理规定等。

第十二条  不具相容性的废弃物应分别收集,不相容废弃物的收集容器不可混贮。各实验室要根据本实验室产生的废弃物情况列出废弃物相容表或不相容表,悬挂于实验室明显处,并公告周知。

第十三条  产生放射性废弃物和感染性废弃物的实验室应将废弃物收集密封,明显标示其名称、主要成分、性质和数量,并予以屏蔽和隔离。

第十四条  实验室向收集容器投放危险废弃物时应做好记录,包括废弃物的名称、主要成分、数量、性质,以及产生废物的实验名称、投放时间、投放人姓名等信息。

第十五条  各实验室应根据产生危险废弃物的情况制定具体的收集注意事项、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并张贴于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收集容器旁明显处。


第四章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转运与处理

第十六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定期向各院(系)收取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并负责转运到学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暂存库。各院(系)应及时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通报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情况,以便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及时收取转运。

第十七条  各单位在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交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转运处理时,必须提供危险废弃物的名称、主要成份、性质及数量等信息,并填写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转移记录单,办理签字手续。

第十八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到青岛市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办理危险废弃物转移联单,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签约公司转移及处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公安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海洋大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海大国资字〔2004〕8号)同时废止。